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流程一般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交申请: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等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核与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名称进行审核,确保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准。
2.准备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发起设立:
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委托书: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签署.
验资证明: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证明发起人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了相应的股份.
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董事、监事和经理文件: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住所证明:证明公司有固定的住所,如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募集设立:除了上述发起设立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证明公司的设立经过了合法的创立程序,且各项事项得到了参会股东的认可和通过.
3.提交设立登记申请
非募集设立: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募集设立: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审核与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的,通过审查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则未通过审查,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修改的内容.
5.领取营业执照
经审查合格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